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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包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包某,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24时许,被告人包某在乐昌市两江镇凰落村委会龙须洞路段拦下被害人周某,以周某摩托车上的奈李是盗窃他家的为由,强行向周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经和周某的亲戚林建养协商后,最终确定为人民币4800元。2016年8月23日,周某通过林建养将人民币4800元给了被告人。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包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