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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执复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爱武、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武,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复4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爱武,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申请人(异议人)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3号5楼35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被执行人重庆市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4号2-14室申请复议人王爱武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5执异25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复议人于2017年5月7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王爱武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王爱武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芙琳审 判 员  黄世国代理审判员  刘玉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金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