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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姚多春、江凤霞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多春,江凤霞,桐城市润锋机械有限公司,董祥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多春,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凤霞,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润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董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祥,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上诉人姚多春因与被上诉人桐城市润锋机械有限公司、江凤霞、董祥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多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勤勤审判员  查世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碧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