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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春安与牡丹江天威房屋维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安,牡丹江天威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255号原告:陈春安,男,1954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天威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新兴村村委会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景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祺玮,男,该公司职工。原告陈春安与被告牡丹江天威房屋维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春安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