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王松食品精品商行与林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997号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王松食品精品商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贸街**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2XPEKTX6。经营人:王松,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金芳,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莆田市涵江区王松食品精品商行与林金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莆田市涵江区王松食品精品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林金芳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涵江区王松食品精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涵江区王松食品精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