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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汝铅与西藏康贝龙科技有限公司、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汝铅,西藏康贝龙科技有限公司,姜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汝铅,男,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1963年9月18日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北京西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康贝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纳金路。法定代表人:姜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志刚,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1992年5月5日生,现住拉萨市纳金路。再审申请人赵汝铅与被申请人西藏康贝龙科技有限公司、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01民终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汝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达  曲审 判 员 洛桑尼玛代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旦增公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