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辽宁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天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天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北环北街58号。法定代表人:雒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天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黄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辽宁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天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2民初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28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阴天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1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姚震宇审判员 张征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