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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徐子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子兰,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子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海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子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徐子兰在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仙西路口其自建房一楼内,经营“张氏棋牌室”,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子兰在棋牌室内放置了“喜洋洋”牌单人机型退币式游戏机二台、“彩金单挑”牌单人机型退币式游戏机一台、“东方明珠”牌单人机型上分、退分式游戏机一台,以供他人赌博。2016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其棋牌室内当场查获在游戏机旁赌博的两名未成年人,并依法扣押了游戏机、违法所得人民币232元、赌资人民币16元。经浦城县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属单人机型赌博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子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子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子兰的供述和辩解;浦公仙阳认字[2016]00014号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子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子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浦城县公安局扣押的赌博机及违法所得、赌资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子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扣押的“喜洋洋”、“彩金单挑”、“东方明珠”单人机型赌博机四台及被告人徐子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2元、赌资人民币1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浦城县公安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雅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