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杨波、郭珊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杨波,郭珊珊,陈金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86号之一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401-1411号。负责人:朱浩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华、龚奎境,申请人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杨波,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郭珊珊,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申请人:陈金仙,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杨波、郭珊珊、陈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8元(已减半),保全费2938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