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姬洪臣与张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洪臣,张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59号原告:姬洪臣,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传平,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负责人: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姬洪臣与被告张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姬洪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洪臣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洪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姬洪臣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