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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曲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曲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83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曲朋,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张志雷诉被告曲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志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曲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雷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