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曲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曲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83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曲朋,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张志雷诉被告曲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志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曲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雷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