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开勋与董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开勋,董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377号原告:邵开勋,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董少辉,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邵开勋诉被告董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开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开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借我现金35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董少辉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董少辉借原告邵开勋款350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邵开勋要求被告董少辉返还借款35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董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开勋借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董少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瑞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