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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2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朱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07-0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史某某,女,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朱某某、史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8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某提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史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8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