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维生申请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维生,陈俊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维生,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俊丽,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维生因与被申请人陈俊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维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对诉争的203号房屋没有产权、居住权、诉讼权。主要理由为:诉争的203号房屋是再审申请人用单位分配的出租房动迁置换而来,使用权人是王维生及其父亲王宝山、女儿XX琳,不包括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陈俊丽发表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1108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陈俊丽对诉争的203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其据此要求占有人王维生予以返还,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王维生所提申请理由,已为上述生效判决所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维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李 京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志伟书 记 员 张海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