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大荔县神果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制冷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广峰,系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荔县神果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果包装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许庄镇南街。法定代表人:董照杰,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雪峰制冷公司与被上诉人神果包装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3民初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雪峰制冷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与大荔县神果冷库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约定由供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神果冷库不是同一主体,本案合同相对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提起违约之诉,被上诉人无权选择侵权之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神果包装公司答辩称,神果包装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果品冷藏,上诉人称不是同一主体不符合事实;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属于侵权之诉,依据民诉法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虽约定了由供方所在地管辖,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侵权之诉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认为神果冷库与神果包装公司不是同一主体,神果包装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理由,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部分事实是在实体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故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