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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681号原告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骁含,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原告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0元,由原告北京永泰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晨艳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