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鸣申请认定姚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鸣,姚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17号申请人:宋鸣,女,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姚红,女,1939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宋晶(系姚红儿子),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申请人宋鸣申请认定姚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鸣称,被申请人姚红系其母亲。姚红2017年1月因精神异常住院,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现诸多事宜无法处理,为此提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姚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姚红本人因记忆力差、虚构、被害、被窃、夸大妄想、易激惹,无法正常发表意见。代理人宋晶称,其对申请宣告姚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对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姚红所作司法鉴定结论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姚红,女,1939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南京市××××室。其与申请人宋鸣系母女关系。申请人宋鸣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姚红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2017]精鉴字第17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红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姚红经鉴定机构鉴定目前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申请人宋鸣作为被申请人姚红女儿,申请认定姚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