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鲁苏省界收费站与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鲁苏省界收费站,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2076号原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鲁苏省界收费站。负责人:张树军,该收费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江,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维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森,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鲁苏省界收费站与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栗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付清;二、原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鲁苏省界收费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鲁苏省界收费站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