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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丽娜与被执行人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娜,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42号申请人吴丽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申请人吴丽娜与被执行人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16)陕0527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锋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锋先给付19000元,剩余的31000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8月底前给付完,申请委托人表示同意;二、执行费由被执行���刘锋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