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樊某华与邵某蓉、马某燕、马某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华,邵某蓉,马某燕,马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870号原告樊某华,男。被告邵某蓉,女。被告马某燕,女。被告马某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华诉被告邵某蓉、马某燕、马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减半收取885.00元,由原告樊某华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