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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孟志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63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志刚,男,1982年11月9日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志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志刚于2017年3月22日15时左右,酒后驾驶晋XX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行至怀仁县金沙滩医药园区附近时被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志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志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查获视频截图,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抽血检验拍照,司法鉴定报告书,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志刚目无法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志刚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志刚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志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XX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