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应龙危险驾驶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应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陈应龙,男,1987年10月4日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原审被告人陈应龙危险驾驶一案,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应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闽09刑监1号再审决定,指令霞浦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闽0921刑再1号刑事裁定,准许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应龙的起诉。原审被告人陈应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霞浦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应龙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裁定准许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应龙的起诉。宣判后,陈应龙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应龙上诉请求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刑再1号刑事裁定,对原判决作出处理,改判上诉人陈应龙无罪。理由:1、原审准许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未对(2014)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作出处理,裁定错误。本院认为,霞浦县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准许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应龙的起诉,却未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作出裁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刑再1号刑事裁定;二、发回霞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小成审判员 张小杏审判员 崔龙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成圆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