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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张定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张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南路**号远东财富中心**楼。负责人:陈永福,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张定山,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张定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