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光、陈雨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光,陈雨,孙忠景,王云鹏,彭海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光,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方进娉,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雨,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连江县。201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忠景,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云鹏,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201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海玲,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衡阳县。201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光、陈雨、孙忠景、王云鹏、彭海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483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高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陈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三、被告人孙忠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王云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彭海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高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高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光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永强审判员 张 筱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