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速度约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山东速度约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717号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玉,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居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速度约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乔凤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速度约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孟庆谱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