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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豆佛恩与尉犁县九九棉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佛恩,尉犁县九九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538号原告:豆佛恩,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尉犁县九九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城北四公里。法定代表人:谭俊,系该单位经理。原告豆佛恩与被告尉犁县九九棉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豆佛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豆佛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9.88元,减半收取计2914.94元,由原告豆佛恩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