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654号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8362654-5,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吴雪生,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经营者:陈凤明,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东村委会)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以下简称顺通停车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东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通停车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东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原被告间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将承租的土地交还原告,并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租金4835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向原告租赁面积为16143.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双方约定的年租金为306730元,先付后用。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租金,拖欠原告2015年部分、2016年全年及2017年1月至6月的租金共计483555元,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顺通停车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湖东村委会作为甲方,顺通停车场作为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租赁标的:甲方将位于东港原6组区域16143.7平方米土地租赁给乙方,用途为堆场及车辆停放等。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三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三、租金总额及付款时间、方式:乙方按每年每平方米19元的标准上交甲方租赁费,年上交额为306730元。分二次付甲方,1月份付上半年租赁费,6月份付下半年租赁费,先付后用。租赁费上交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上交,不得以任何物资或资产作抵交。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订立后,原告将上述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交纳了2014年全年及2015年的部分租金共计人民币59000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之间未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但被告仍在使用原告的上述土地。2017年3月30日,原告以尽快要回租金为由,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将第1条诉请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483555元变更为432433元(即土地租金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资料、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书、结算凭证、变更诉请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东村委会与被告顺通停车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湖东村委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土地租赁给被告顺通停车场使用,被告顺通停车场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土地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时间为3年,租金共计920190元,被告已支付了原告59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租金33019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土地,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协议,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等材料,被告于2017年4月1日收到上述材料,故2017年4月1日即为租赁协议解除之日。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将租赁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并支付相应的土地租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2017年前被告余欠的租金330190元及2017年1月至4月结欠的租金102243元(306730元/年÷12个月*4个月),合计租金43243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顺通停车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的土地租赁协议于2017年4月1日解除;二、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租赁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东港原6组区域16143.7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人民币43243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62×××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93元,由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顺通停车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