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瑞鹏 妨害公务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7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鹏,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闻喜县人。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7日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鹏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同军、王帼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1时30分,闻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指令称在闻喜县桐城镇九号串烧饭店有人打架,处警一中队队长李某某带领队员曹某、管某某、韩某某、宋某某、张某到案发地点处警,到达苗圃十字路口时,民警发现双方正在厮打,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双方分开,在劝解马某上警车时,被告人李瑞鹏妻子上前阻止并与处警队员撕扯,随后被告人李瑞鹏过来阻挡并在管某某脸上连打数拳,其他队员在阻止李瑞鹏时也遭到殴打。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曹某、管某某、韩某某、宋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李瑞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瑞鹏使用暴力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案受害人为闻喜县公安局110民警,由该局侦查本案不当,应回避。案发当日民警对被告人李瑞鹏进行殴打,具有过错,李瑞鹏主观恶性不深,自己也是受害人,系初犯,当庭表示认罪,应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时30分,闻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指令称在闻喜县桐城镇九号串烧饭店有人打架,处警一中队队长李某某带领队员曹某、管某某、韩某某、宋某某、张某到案发地点处警,到达苗圃十字路口时,民警发现双方正在厮打,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双方分开,在劝解马某上警车时,被告人李瑞鹏妻子上前阻止并与处警队员撕扯,随后被告人李瑞鹏过来阻挡并在管某某脸上连打数拳,其他队员在阻止李瑞鹏时也遭到殴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闻喜县公安局2016年1月26日对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我所接到闻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号串烧饭店有人打架,处警队赶赴现场将李瑞鹏等人带至桐城派出所,随后在查办该案时发现李瑞鹏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采取殴打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1时左右,我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在九号串烧有人喝酒喝多了打架,我和队员曹某,张昆,管某某,宋某某,韩某某立即开车前往事发地点,到达现场后,看到在苗圃十字路口围了很多的人,地上躺了几个人,我就说让队员下车查看情况,韩某某拿着执法仪进行录像,其他队员对现场的人员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队员将双方分开后,有一个穿蓝衣服的男子极不配合,一直吵闹,我就说���将该男子带到车上,曹某和宋某某就带那个穿蓝衣服的男子上我们的出警车,在队员拉那个穿蓝衣服男子上车的时候,有一个穿白上衣长发的女子一直在阻拦我们,并对队员破口大骂,阻拦我们将穿蓝衣服男子带上车,穿蓝衣服的男子也是坐在地上抗拒我们将其带上警车。后来,管某某也过来了,和曹某、宋某某三人才将穿蓝衣服男子带上车,之后我们就去看在地上倒着的几个男子,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就又过来了,拽着宋某某一直骂,我就让队员将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带上车,管某某就和宋某某准备将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带上警车,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还是一直抗拒,同时有一个穿带条纹的毛衫男子过来阻拦我们带离白衣女子,队员前去劝阻的时候,该男子在队员管某某脸上连打数拳,其他队员前去劝阻的时候,该男子也是见谁打谁,队员随即准备控制该男子��穿白衣的女子用手在我的和其他队员脸上身上乱抓乱打,在劝阻这个女子无效时将其制服,我的手被这个女子将我的手抓破,随后曹某、宋某某、张昆等人将这个白衣服女子带上警车去往派出所,我和韩某某去查看九号串烧的现场。我们当时都身穿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下车后我告诉他们我们是公安局的,让双方停止打架。韩某某和管某某的伤都是那个男子打的,张坤的手也是被那个女的抓破了。穿条纹毛衫男子脸上眼睛上有青肿,有一个较胖的男子衣服撕烂了。处警队员没有打人。经辨认李瑞鹏就是殴打管某某、韩某某的男子。4、证人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1时30分队长李某某叫我们队员曹某、张昆、韩某某、宋某某以及我处警,在九号串烧门口有人打架,我们立即开车前往事发地点,到达现场后,看到双方还在打架,我们立即下车将双方分开,队员宋某某和曹某在将一名穿蓝衣服的男子带上警车的时候,遭到一个穿白衣服的女子阻拦,并对我们破口大骂,蓝衣服男子也坐到地上拒不上车,长达10分钟,接着我就过去了,我们三人一起才将那个穿蓝衣服的男子带上车。之后,我们都去看地上躺着的三个人,那个穿白衣服的女的又追过来,辱骂宋某某,队长就说让把那个女的也带上车,我就和宋某某将白衣女子带到警车边上,白衣女子也是拒不上车,同时过来一个穿条纹衫的男子过来对着我头就连打数拳,其他队员前去劝阻的时候也被他殴打,并将韩某某拿的执法记录仪也打掉了。在我们控制那个打人男子的时候,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又过来对我们又抓又打,将队长李某某和张坤手抓破,随即队长将该女子控制住,我们将那个穿条纹衫男子带上车,又将穿白衣女子带上车,准备去派��所,在警车里俩人还是对我们队员又打又骂的直到派出所。我的嘴部和韩某某的伤都是那个男子打的,李某某和张坤手都是被那个女的抓破了。穿条纹毛衫男子脸上眼睛上有青肿,不知道怎么造成的。经辨认李瑞鹏就是殴打自己的男子。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当时拿的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其他四人对双方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将双方分开后,有一个穿蓝衣服的男子极不配合,一直吵闹,队长就说先将该男子带到车上,曹某和宋某某就带那个穿蓝衣服的男子上我们的警车,在我们拉那个穿蓝衣服男子上车的时候,有一个穿白上衣长发的女子一直在阻拦我们,并对我破口大骂,阻拦我们将穿蓝衣服男子带上车达10分钟之久,穿蓝衣服的男子也是坐在地上抗拒我们将其带上警车。后来管某某也过来了,和曹某,宋某某三人才将穿蓝衣服男子带上车,之后我们就去看在地上倒着的三个男子,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就又过来了,拽着宋某某一直骂,队长就让我们将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带上车,管某某就和宋某某准备将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带上警车,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还是一直抗拒,同时有一个穿带条纹的毛衫男子过来阻拦我们带离白衣女子,队员前去劝阻的时候,该男子在队员管某某脸上连打数拳,其他队员前去劝阻的时候,该男子也是见谁打谁,队员随即准备控制该男子,穿白衣的女子用手在队长和其他队员脸上身上乱抓乱打,队长李某某随即将该女子制服,其他队员将穿条纹毛衫男子带上车,又将穿白衣服女子带上车,去往派出所,在去派出所的过程中,穿白衣服女子和条纹男子对我们队员拳打脚踢。队长李某某手被抓破了,队员管某某左脸被打肿了,张坤手也被抓了,腰疼,我嘴肿了。穿条纹毛衫男子脸上眼睛上有青肿,有一个较胖的男子衣服撕烂了。伤怎么造成的不知道,我们到达现场以后,下车就看见穿条纹毛衫男子的伤,衣服撕烂了是后来看见的。经辨认李瑞鹏就是殴打自己的男子。6、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1时30分,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我们队长李某某叫我们队员管某某,张昆,韩某某,宋某某还有我一起到闻喜桐城镇苗圃十字路口处警,说是在闻喜县桐城镇九号串烧门口有人打架,于是我开着警车和队长李某某,队员管某某、韩某某、张某、宋某某一起赶赴现场,到了现场我们看见现场好多人在打架,我们立即下车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我和管某某、宋某某制止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这个男子一直挣扎,队长叫我们把他送到车里面,我们把这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送到警车���,我们下来后,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拽管某某叫我们不要拉走穿蓝色衣服的人,当时韩某某在旁边用执法仪进行录像,这个穿白色穿衣服的女子用手挡住执法仪不让韩某某录像并挡住韩某某不让他过去,并对我和管某某拉扯不让我们把穿蓝色衣服的人带走,队长李某某叫我们把这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子也带上车,在我们叫这个穿白色衣服女子上车的时候,她不上车,我和管某某一人控制她一个胳膊,这个女的就一直不停的动,并用手来回的拽,她自己倒在地上后,我们把她扶起来再准备带她上车的时候,过来一个男子冲到我们跟前用拳头朝管某某的脸上打了好几拳,队长李某某叫我们把这个男子也带上车,我们就准备控制这个男的时候,这个男的阻碍我们对他的控制,并把韩晓鹏手中的执法仪给打掉在地上,这个男子见谁打谁,我们把这个男子和穿白衣服的女子��制住后把他们送到车里面离开现场,在去派出所的半路上,这个男子和穿白衣服的女子一直在车里面闹,我在开车的时候听见韩某某说你把我放开,不要打人,因为我在开车我听到的就是这些。我们当时都身穿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下车后队长李某某说我们是公安局110的,让双方停止打架,然后我们赶紧制止他们。李某某的手被穿白衣服的女子抓破了,韩某某的嘴肿了,管某某被那个男的打了几拳,我的脸也被这个男的打了一拳,其他人我不清楚。经辨认李瑞鹏就是在苗圃十字路口阻碍执行公务的男子。7、证人张某、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与曹某等证人陈述基本一致。经辨认李瑞鹏就是在苗圃十字路口阻碍执行公务的男子。经韩某某辨认李瑞鹏就是在苗圃十字路口阻碍执行公务,殴打自己的男子。8、证人刘俊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5日晚上7点多,我和马某、李瑞鹏、李瑞鹏媳妇一起到九号串烧吃饭,我们到了二楼点了菜后,马某的亲戚和两个男的在另一桌子上吃饭,马某就过去和他亲戚聊天,李瑞鹏和李瑞鹏媳妇叫马某回来吃饭,马某没有过来还在和他亲戚聊天,李瑞鹏妻子又叫马某过来,一男的对李瑞鹏媳妇说:“美女,有啥事过来说”,李瑞鹏就说:“你说那是什么意思”,对方的男的也说:“你说那是什么意思是”,李瑞鹏就和对方吵了起来,我就劝他俩不要吵,他俩吵着吵着就想动手打架,我还是在劝,这时候我滑到在地上,他们就动起手打架,到我站起来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了,我看见凳子乱七八糟的,就劝他们,马某和他亲戚相跟三个人下了楼,我也跟着下去了劝对方,对方不听我说话好像要叫人,我又返回到饭店拦李瑞鹏,但是没有拦住,李瑞鹏出了饭店出去就和马某的亲戚一方三个人打起来了,我又出了饭店劝马某的亲戚,这时候,李瑞鹏和他媳妇,妹妹妹夫也从饭店出来了,李瑞鹏朝马某亲戚走过来就和他们打了起来。我就拦着李瑞鹏妹妹和妹夫两个人,我拦他们两个人时,110警车就来了。听到他们还在争吵,民警下车后就控制人,李瑞鹏妹妹和妹夫两个人就要向警车跟前走,李瑞鹏妹妹给我说:你看,下车的警察一直打我哥。李瑞鹏妹妹和妹夫两个人就要向警车跟前走,我就一直拦着他们两个人不让他们过去。等会我听到没有人吵闹了,我就转过脸看到地上躺着三个男子。马某、李瑞鹏、李瑞鹏妻子三个人不见了(我就想着他们三个人被带上了警车),后警车走了,没多长时间“120”也来了把地上躺着的三个男子带着车走了。后我就到派出所才看到李瑞鹏和他妻子两个人在派出所,马某我没有看到。我眼睛近视300���带散光,没有看到控制的是谁。我只看到110民警下车后,把人摁住了。9、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李瑞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关系,我们一起去的九号串烧吃饭,他和“震震”他们打架,我知道李瑞鹏当过几年的兵,我怕他把事情闹大了,所以就劝住李瑞鹏,但是他不听我的,还要和对方打,情急之下我就扇了他一耳光叫他清醒一下,他还是要闹,在他的脸上打了两拳并把他按倒在地上控制住他。我把李瑞鹏按倒在地上后,李瑞鹏要过去找“震震”他们闹事,我就把李瑞鹏给拦住,他不听我的还一直要过去,我就拦住他,这时候从我后面来了很多的人要拉我,这些人把我拉到一个车跟前,我才看见是警车,拉我的人穿的是警服我才知道是“110”的警察来了,我上了车后没多长时间李瑞鹏和他媳妇也上了车,警察就把车门关了,我在车里面的一个��里半躺着,李瑞鹏的媳妇在我旁边好像是坐着,她叫我名字,我给她说:“我鼻子疼的”,然后我就没理他,我看见李瑞鹏站在车里面一边闹一边用手不知道是推还是打警察,我听见警察劝说李瑞鹏不要闹了,但是李瑞鹏还是在车里闹,我对李瑞鹏说:“行了,不要闹了”,但是李瑞鹏还是在车里闹。11、证人许震的证言,主要证实案发当日在九号串烧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和打架的过程,110民警过来后,我和任鹏飞、任张波、马某的一个朋友(就是在饭店和自己争吵的人)都在地上躺着。这个人往警车方向跑,听到很乱的声音,没有注意看。12、证人任鹏飞的证言,主要内容:与许震证言基本一致。110民警拉白衣服女子时,该女子老公,就是和许震首先发生争吵的男子,用手乱打、用脚乱踢民警。13、证人任张波的证言,主要内容:与许震证言基本一致。当时看见马某的朋友从地上起来向警车方向跑,不知道干什么。14、证人王瑞杰(饭店服务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案发当日,我听到二楼有人打架,就赶紧报警,我没有下去,一直在二楼,客人都不认识。怎么打的不清楚。15、证人王帅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零时许,我和我妻子李瑞霞、我哥李瑞鹏、我嫂郭伟苗,还有我哥的两个朋友在九号串烧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另外一桌三个男子和李瑞鹏争吵,后双方就乱打在一起。李瑞鹏倒在地上,接着110警车就过来了。对方三个男子看到警车过来他们三个人都躺在地上。我和我妻子当时在李瑞鹏跟前。民警过来后,那三个男子叫过来的一个男子就带着民警到了李瑞鹏跟前。那个男子就用脚踢李瑞鹏,并且说:小伙,你不是能打吗。我妻子就把那个男子推开了。后110民警就带我哥的一个朋友上车,李瑞鹏就说:你嫂子呢。我看到我嫂子也在他朋友跟前。我看到有几个民警拽住我嫂子向车后门方向走。李瑞鹏就从地上站起来跑向我嫂子。我和妻子就跟着过去了。我看到有几个民警把我嫂子摁倒在地上。李瑞鹏就用手抡着想拽开我嫂子的民警。民警和那三个男子的朋友围住李瑞鹏。我也向跟前走。后110民警把我哥李瑞鹏和我嫂子都带上警车把门关住了。我在车外面听到李瑞鹏和我嫂子的被打的叫喊声音。1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零时左右,我和丈夫李瑞鹏、王某、马某等六人在九号串烧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有三个男子坐在另外一桌。另外三个男子的其中一个男子就对我说:女,过来陪哥喝酒。李瑞鹏听到后就很生气与对方就发生争吵。接着双方就发生打架。110警车到了,对方的三个男��自己就躺倒在地上。民警就相跟着一个胖胖的男子到了李瑞鹏跟前,那个胖胖的男子用脚在李瑞鹏头部踢了两下。我看到民警把马某强行拽上车。我就准备返回到李瑞鹏跟前。我刚返回两步后面就有民警把我拽倒在地上,然后强行把我向车上拽。我当时就大声叫,李瑞鹏就跑过来了。民警就把我和李瑞鹏都带上警车,关住车门。民警就把李瑞鹏围住打,我就把李瑞鹏抱住了,他们就停住了。后我们就被民警带到桐城派出所。17、闻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曹某、管某某、韩某某、宋某某、张某均是110处警一中队协警。18、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管某某、韩某某伤情情况说明,因二人外伤已消失,无法伤情鉴定。19、现场勘验笔录,侦查人员对位于闻喜县桐城镇九号串烧饭店,苗圃十字路口的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已变动。20、行政处罚决定书,闻喜县公安局对许震、任鹏飞依法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瑞鹏的基本情况。22、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病例资料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9时,李瑞鹏到闻喜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头部、面部等部位损伤。23、被告人李瑞鹏的2016年1月27日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26日凌晨0时许,我和我妹、帅帅,我妻子郭伟苗、马某、刘某唱完歌后到苗圃十字路口的九号串烧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我因喝酒喝多了头晕的,趴在饭桌上睡着了,听到有人对我妻子说“女,过来喝杯酒,你要不过来我就出警呀”,听到这话我就站起来发现是离我们不远的一桌的一个男的说的话,我质问对方算什么,让谁陪你喝酒,人家一个小媳妇,跟前还有人里么,你们就叫她喝酒来,三个男的就过来和我乱着打到一起了。马某过来把我抱住打我一耳光然后把我按在地上,我就愣住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追他们三个。当时场景很乱,我只记得有人拉我抱我,我倒在地上好几次。过了一会我就站起来,看到那桌的三个男的往外面跑,我就追出去了,看到那三个人饭店门口的苗圃十字路口站着,然后我就跟他们打架,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倒在地上了,好多人就用脚踏我,之后有一个人按住我,我就听到我妻子郭伟苗叫,看到我妻子被几个穿警服的人拉着拖了好几米远,就跑过去保护我妻子。之后就被几个人拉着扔到一个车上了,有人用脚踹我,不知道谁用脚踹我头,之后好像是被我妻子抱住了,之后我就不知道啦。110工作人员在我们打架的现场出警时的情况记不清了,喝酒太多。我身上的伤是那天在苗圃十字路口和在车上被人用脚踢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所提闻喜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应当回避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殴打的处警人员系“110”民警,本案的侦查人员为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民警,不属于同一个部门,不存在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民警对被告人李瑞鹏进行殴打,造成李瑞鹏受伤,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俊、马某、王帅、郭伟苗的证言均能证实,案发当日在“110”民警到来之前,李瑞鹏与邻桌三名男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期间马某为制止李瑞鹏和他人发生冲突情急之下在李瑞鹏脸上扇了一耳光,打了两拳,将其按倒在地。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李瑞鹏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前就与他人发生厮打,本案无充足证据证实民警对李瑞鹏实施了殴打行为。而处��的李某某、管某某、韩某某、曹某等民警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瑞鹏在“110”民警处警过程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鹏使用暴力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李瑞鹏犯罪情节较轻,且属初犯、偶犯,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免除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鹏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永 明人民陪审员 ��柴正海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