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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与陈西明、孟庆月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陈西明,孟庆月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住所地: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中段。代表人:熊鹰,行长。被告:陈西明,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孟庆月,女,汉族,1976年3月4日,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与被告陈西明、孟庆月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西明、孟庆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0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侯 伟审判员 惠 林审判员 皮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