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刚与范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刚,范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于刚,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安达市。被执行人范海林,男,197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于刚申请执行范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