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邓小勇申请执行李明华、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勇,李明华,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106号申请人邓小勇被执行人李明华被执行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作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邓小勇与被执行人李明华、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华投资开发建设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华严路“祥和家园”商住楼负二层(1101.44平方米)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华投资开发建设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华严路“祥和家园”商住楼负二层(1101.4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鹏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