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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朝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12号之一执行移送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朝章本院移送执行谢朝章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西巷子1号住宅一套,但不适宜处置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降 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