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继能与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能,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8行初13号原告:郑继能,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储著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吴生文,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原告郑继能不服被告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继能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继能承担。审 判 长 王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琴附相关适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