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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法定代表人:唐斌,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法定代表人:朱凯,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6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克强审判员  孙 歆审判员  刘丽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