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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海斌、刘勇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斌,刘勇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海斌,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勇峰,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0日,张某将手机号为150××××6659的手机、身份证、工作证丢失,其亲友收到这个手机号发来的借钱短信,张某将此手机号挂失补办。张某所丢失物品被韩海斌、刘勇峰捡到后,刘勇峰通过他人在网上查到张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内有余额六万多元。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韩海斌、被告人刘勇峰到移动营业厅拿张某的身份证补办了手机卡,登陆此手机号注册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至韩海斌微信,后取现。因张某2016年3月29日晚上挂失手机卡,2016年3月30日早,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再次到移动营业厅拿张某的身份证补办手机卡,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转至韩海斌微信后取现。期间二人在网吧,被告人刘勇峰在网上订购五部手机,价格分别是6288元、5586元、2799元、6286元、3500元,其中价格为6288元的手机未订购成功。2016年3月30日,张某发现卡内50459元被消费。过后,刘勇峰取了四部手机并变卖,并告韩海斌四部手机的订单被取消,自己只拿了一部OPPO手机,并给了韩海斌一千元。韩海斌向刘勇峰拿上张某所丢失的手机使用后丢失,刘勇峰将张某的工作证、身份证丢弃。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韩海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示刘勇峰未给其1000元钱,其余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勇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张某将手机号为150××××6659的手机、身份证、工作证丢失,其亲友收到这个手机号发来的借钱短信,张某将此手机号挂失补办。张某所丢失物品被韩海斌、刘勇峰捡到后,刘勇峰通过他人在网上查到张某绍下建设银行卡内有余额六万多元。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韩海斌、被告人刘勇峰到移动营业厅拿张某的身份证补办了手机卡,登陆此手机号注册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至韩海斌微信,后取现。因张某2016年3月29日晚上挂失手机卡,2016年3月30日早,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再次到移动营业厅拿张某的身份证补办手机卡,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转至韩海斌微信后取现。期间二人在网吧,被告人刘勇峰在网上订购五部手机,价格分别是6288元、5586元、2799元、6286元、3500元,其中价格为6288元的手机未订购成功。2016年3月30日,张某发现卡内50459元被消费。过后,刘勇峰取了四部手机并变卖,并告韩海斌四部手机的订单被取消,自己只拿了一部OPPO手机。韩海斌向刘勇峰拿上张某所丢失的手机使用后丢失,刘勇峰将张某的工作证、身份证丢弃。案发后,被告人刘勇峰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45000元,韩海斌家属也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为二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二被告从轻、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张某手机客户接触信息查询单据,证明了其手机被换卡等信息。被害人张某中国建设银行自动终端客户打印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了其银行卡钱款被消费的情况。被害人张某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害人张某在2016年10月31日收到刘勇峰家属主动退还银行卡刷出的全部钱款45000元。谅解书。证明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张某为被告人刘勇峰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因不慎丢失了工作证、手机、身份证,经去银行查询,该的卡被取了45000元,刘勇峰家属主动全部退还了银行卡刷出的45000元,本人有悔改表现,恳请政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016年11月9日被害人张某为被告人韩海斌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因本人不慎将工作证、手机、身份证丢失,后经去银行查询,该银行卡内45000元现金被盗刷,公安机关破案后韩海斌家属积极退赔该的经济损失,并深刻道歉。鉴于韩海斌家属积极退还赃款,本人积极认罪有悔改表现,恳请政法机关从轻、减轻对韩海斌的处罚。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韩海斌于2016年10月26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勇峰于2016年10月27日在家中被抓获。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畅丽燕辩认出了韩海斌即办理补卡手续的男子;被告人韩海斌辨认出了同案犯刘勇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的身份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一致。被害人张某的报案书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16年3月21日该把工作证、身份证、手机和手机卡丢失,丢失后就补办了一张手机卡,身份证未补办。3月29日该发现手机卡不能正常使用了,就打电话询问中国移动客服,客服告诉该说手机卡今天被人补办,该赶紧让客服把手机号挂失。3月30日该到建设银行取钱时,发现卡内被转走55459元。证人畅丽燕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该是中国移动安宁街营业厅员工,2016年3月30日早晨,有一名男子来营业厅办理补卡业务。这名男子身高一米八左右,光头,不戴眼镜,体形略胖。该问对方要了身份证后问是否是本人的身份证,对方说是本人,是比以前胖了。对方说需要办理补卡和更改密码的业务,该按正常手续给对方办理了补卡和更改密码的业务后,那名男子就走了。证人曹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该是苏宁易购快递员,2016年3月31日,该从苏宁易购粮店街站派货的时候,有四个邮件是同一个人同一个手机号码,但是其中有三件地址是郭家堡,一件地址是安宁田森超市。该就打电话联系对方问是送到一个地方还是分开送,对方告诉该四件都送到郭家堡。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自己要来取货,当天15时16分,他来店里取件,该从电动车取出四件快递给了对方,并让对方签收。这四个快件分别iPhone6s手机两部,蓝牙耳机音响1个,OPPO手机一部。取货人为男性,一米七五左右,较瘦、短发、不戴眼镜。2016年4月3日,同一个手机号给该打电话,问他有一个快递几点能送过来,后来他问该在哪里,他过来取件。后对方在凤凰城对面的马路边过来找该取的件,该感觉这个人和3月31日取件的是一个人。4月3日送的快递是华为Mate832G版蓝牙耳机,SD存储卡。被告人韩海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刘勇峰拿着一个叫张某的人的手机、银行卡、工作证、身份证找到该,说在网上可以查到这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是否有钱,但是需要花200元钱,他向该借钱查这个人名下卡里是否有钱,该给了他200元现金,当天他告诉该这个人建行卡里有54000多元,并告诉该拿上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可以将这些钱套出来。该说该不会,并问他会不会有问题,他说没问题。那天下午,刘勇峰驾驶凯美瑞轿车拉上该到王湖那儿的一个中国移动营业厅,进去后该给营业员出示了张某的身份证后要补办一张手机卡,刘勇峰告诉营业员手机号,营业员就给该补办了手机卡。从营业厅出来后刘勇峰将补办的手机卡插入张某的手机,登录张某的微信,通过微信给该的微信转账一次3000元、一次7000元。后该二人到安宁街的一家银行,刘勇峰拿该的银行卡在ATM机取了10000元现金,给了该5000元,他拿了5000元。然后刘勇峰通过微信转到张某的支付宝5000元,但是这5000元没有提出来一直在张某的支付宝里。第二天,刘勇峰给该打电话说还能转10000元,他再次登录张某的微信又给该的微信转账10000元,傍晚的时候他找到该,拿上该的民生银行卡取了10000元现金,给了该4800元,他自己拿了5200元。第三天中午刘勇峰开车带该到蕴华街网吧上网。刘勇峰登记京东商城,订购了两部苹果6SPLUS手机,然后在其它网站订购了一部OPPO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是用张某的网银付的款,该记得收货地址是郭家堡乡,当时他一共支付了×××多元,并告诉该两三天手机就能邮回来。之后该问他手机去哪了,他说没有订购成功,购买手机的账户被封了。订购完手机后刘勇峰本来计划把剩余的1万多元也转出来,但当时该二人补办的手机卡被报停了,该等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在早晨,刘勇峰接上该来到龙岩洞的中国移动,刘勇峰告了该张某的手机号,该进营业厅花了8元钱补办了手机卡,该从营业厅出来将手机卡给了刘勇峰,他插入手机后发现这张卡还是不能用,然后该就回家了。2016年5、6月份的时候,该的手机坏了,该就向刘勇峰要来张某的手机使用。过了两、三天张某的手机就坏了,该不知道把这部手机丢哪里去了。2016年7、8月份该给刘勇峰打电话商量赔偿张某的情况,刘勇峰给了该1万元,让该先退给张某,该找不到张某,就把这1万元借给朋友郑江了。被告人刘勇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3月的一天该驾驶志俊出租车拉着韩海斌,凌晨时分该发现该的车后座有钱包和一部手机,钱包内有工作证、身份证和银行卡,韩海斌说是刚送走的那个朋友的。过了一段时间韩海斌和该要这些东西,该就给了他。之后该二人分别补办了三次这部手机的手机卡,补办完卡后,该等登录这部手机的微信,分两次转至韩海斌微信×××元,然后取了现金,该拿了10000元,韩海斌拿了10000元。该等还通过苏宁易购和京东网上订购了五部手机和一个Ipad,但是最后有一部手机被取消订单了,Ipad也没有订购成功。该一共取了四部手机,这些手机该都卖了,其中有一部手机该给了韩海斌1000元钱。这事情完了后韩海斌说被公安机关发现了,他朋友可以帮忙解决此事,最后该分好几次给了他×××元现金解决此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在拾到被害人丢失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补办被害人手机卡从被害人手机微信将钱款转到被告人微信上、通过用被害人银行卡付款购买手机等方法共同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为4445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中有6288元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海斌、刘勇峰能选择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海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白彩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