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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40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某从窗户潜入被害人张某1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社区701房间。被害人张某1回家后发现吓得大哭。胡某冲过来捂住张某1嘴巴把其从阳台拉进房间,让被害人停止呼喊。胡某向张某1索要食物未果后离开。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再次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社区701房门口,将准备出门的被害人张某1拉住,按住脖子,强迫张某1打开房门,将张某1推回房间,向张某1索要食物,在拿走几包方便面后,又将张某1的200元人民币抢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6]229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及相应的第一单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第二单相关抢劫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进入被害人家里。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某从窗户潜入被害人张某1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社区701房间。被害人张某1回家后发现吓得大叫。胡某冲过来捂住张某1嘴巴把其从阳台拉进房间,让被害人停止呼喊。随后胡某向张某1索要食物,被告知没有后离开。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再次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社区701房门口,将已经走出门的被害人张某1拉住,按住脖子,强迫张某1用钥匙打开房门,将张某1推回房间关上房门。在房间内,被告人胡某向张某1索要食物,在张某1拿出几包方便面后,胡某又说自己没有钱吃饭,张某1称只有200元,胡某遂将200元人民币抢走后离开。2016年3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抓获经过:2016年3月30日,民警在龙岗区龙岗街道某社区义乌小商品城附近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男子,民警将该男子即胡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时,胡某辩称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随后民警发现胡某与张某1报警的被抢劫案有关,经DNA对比,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接受讯问时,胡某开始称未做过此事,但在证据面前,胡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遂将胡某刑事拘留。二、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三、被害人张某静陈述:2014年12月4日晚上,其回到家里发现家里有点乱,以为有老鼠。其找老鼠,走阳台的时候发现卫生间里面有一名男子,其吓得大叫,那名男子就过来捂住其嘴巴,把其从阳台拉进房间,其说不叫了让他走,他就放开其走了。其就要去房东换房间,房东安排了五楼一房间给其。其的大部分物品还放在7楼的房间内。2014年12月7日19时许,其在7楼房间清理物品时,发现其的一部手机不见了,便怀疑是那名男子偷的,其便打电话报警了。其从7楼房间出来准备锁门时,那名男子从楼梯冲过来从后面掐着其脖子把其按在门上,让其把门打开,其害怕便用钥匙把门打开了。他把其推进房间,自己也进了房间把门关上。其便问他是不是来过其家里,他说前几天来过,他问其有没有吃的,其就拿了几包方便面给他,他把方便面放在桌子上,他说他没钱吃饭了,其说身上只有200元了,都给他。他接过其200元后就走了。其随后便报警了。四、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其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某某路附近的一个出租房里。有天晚上回去时发现房门被房东锁上了,其觉得是房东因其拖欠了几日房租,所以将其房门锁住。因其当时身上没有钱而且很饿,于是其就上6楼找房东,但房东并不在,其就自己上了7楼楼顶发现有个房间,其就爬进去打算找东西吃但没找到,过了一会被被害人发现,其赶紧将被害人的嘴巴捂住让她不要叫,其跟被害人说没有恶意只是为了找点吃的。被害人跟其说没有东西吃,其就赶紧离开了。大概过了3天,其又回去找房东,但房东不在,其跑上7楼被害人房门口站着乘凉,过了一会儿被害人打开房门准备拿着行李离开,其顺手推门进去,问被害人能否借钱给其。于是被害人拿了一盒方便面和现金若干给其,其便离开了。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先后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对被告人使用暴力发生在户外,被告人在强迫被害人打开门进入房间内后,并未使用暴力,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处,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抢劫被害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张某静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娟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