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李梓,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国文,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再审申请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郑国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