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玉宏,张金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928号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申请人:康玉宏,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金慧,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玉宏、张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玉宏、张金慧银行存款7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康玉宏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人苑6号楼3-2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古字第××)。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