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铁牛、泉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铁牛,泉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府东路市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康涛,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宏斌,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黎三保,男,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张铁牛诉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张铁牛既未在提起上诉时预交上诉费,也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铁牛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