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步行街东侧北10厅。被执行人:孙伟,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浩程家园1号楼5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张海东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