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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荷香与王放能、王树星、王磊、胡耀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荷香,女,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荷香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裁定受理其起诉。上诉人陈荷香上诉提出,其起诉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不是同一诉讼,不属重复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已对上诉人陈荷香与王放能、王树星、王磊、胡耀帮间于2011年3月6日签订的《家庭房屋及财产内部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凿石村石头17号三层楼房及杂屋(拆迁编号为105#)的归属作出了处理意见。现上诉人陈荷香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判结果。且其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怡审 判 员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