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文乐与曲文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乐,曲文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文北。上诉人张文乐因与被上诉人曲文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文乐、被上诉人曲文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曲文北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许明德2016年2月21日逝世,此前,张文乐通过邱广新已将2016年租种许明德的承包地的租金1800元交给了许明德。许明德逝世后,村里跟曲文北签订了协议,约定许明德的承包地交给曲文北耕种。2.张文乐翻毁了曲文北0.16公顷苏子地,曲文北在被翻毁的地两边还有没被翻毁的苏子地,因缺苗也没有收获苏子。鉴定结论是以全苗为基础的纯收入,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村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为张文乐、曲文北调解毁地纠纷时到地里查看的证据,有秋天时没被翻毁苏子地的照片为证。3.许明德的承包地到现在还是许明德名下,村里处分许明德的承包地也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曲文北无权主张权利。曲文北辩称,被翻毁的地苗情很好,不缺苗。第二轮承包合同是许德明的,但曲文北是根据与村里的协议耕种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曲文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6年曲文北在安图县永庆乡腰团村南山合同地上种植3.2亩苏子,张文乐以该地是其2016年承租地为由,强行将该地翻毁,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请求判令:张文乐赔偿损失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曲文北和张文乐均系安图县永庆乡腰团村二组村民。2016年2月26日,腰团村村民许德明(五保户)去世,因其死后村里无经费为其办理后事,经村委会与曲文北协商达成协议:由曲文北负责许德明善后事宜,许德明的遗产归曲文北所有,许德明生前使用的土地由曲文北使用。据此协议,曲文北负责办理了许德明善后事宜,并于同年春天在许德明生前的承包合同地(位于腰团村南山,0.32公顷,四至为:东:张发唐,西:刘同亮,南:沟,北:地界)上播种了苏子,被张文乐翻毁了0.16公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现曲文北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张文乐赔偿0.32公顷苏子损失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张文乐主张其已与许德明达成了涉案土地2016年转包协议,并已支付给了许德明2016年涉案土地转包费,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曲文北耕种的、被张文乐翻毁的0.16公顷苏子经延边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延诚价评字(2016)第204号价格评估结论:纯收入为1052元;种子、翻地(人工)、播种(人工)投入为136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曲文北通过与腰团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取得对涉案0.32公顷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文乐将曲文北在涉案土地上已经播种的0.16公顷苏子翻毁,其行为构成侵权,对此张文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曲文北要求张文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张文乐应赔偿曲文北播种0.16公顷苏子的损失1188元[纯收入1052元+种子、翻地(人工)、播种(人工)投入136元]。张文乐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文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曲文北损失1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张文乐负担。本院二审中,张文乐提交了安图县永庆乡腰团村两委成员证实材料一份,证明两委成员调解双方争议时被翻毁的地里苗情较差;曲文北提交了2016年秋苏子价格证明一份。以上两份证据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许明德是五保户,其去世后,原许明德家庭承包的土地应收归村委会,村委会有权处分许明德承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事项不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程序,村委会与曲文北签订的协议有效。张文乐虽然主张已先付给许明德2016年土地租赁费1800元,但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本院支持。一审中张文乐提交的翻毁苏子地时的照片和秋后未被翻毁同一地块曲文北播种的苏子地的情况照片共4张。参考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腰团村两委成员李良、武善财调解争议中对被翻毁的地块苗情的证实材料,可以认定曲文北播种的苏子地苗情较差。鉴定部门以全苗计算的纯收入全部由张文乐赔偿不妥。综合考量本案发生的全过程,本院酌定张文乐承担纯收入80%侵权赔偿责任,即1052元×80%=841.60元。曲文北投入种子与人工费136元由张文乐承担。两项合计,张文乐赔偿曲文北财产损失977.60元。诉讼费用应按曲文北的胜诉率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字763号民事判决;二、张文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曲文北财产损失977.60元;三、驳回曲文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张文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100元,由张文乐负担215元,由曲文北负担8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照令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1/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