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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敏与姜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姜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753号原告:周敏,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姜有龙,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周敏与姜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敏与姜有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姜有龙偿还周敏借款8000元,并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诉讼费由姜有龙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4日,姜有龙向周敏借款8000元,至今没有偿还,遂提起诉讼。姜有龙辩称,周敏诉称借款8000元属实,2016年7月份以现金方式已偿还了600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偿还了1200元,合计7200元,目前应差欠800元,还款部分没有证据提交。周敏要求姜有龙承担利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借款约定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4日,姜有龙向周敏借款8000元,约定每月4日通过支付宝偿还。至今未能偿还,经周敏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周敏与姜有龙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姜有龙应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双方在借据中未载明利息计算方式,周敏要求姜有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借款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姜有龙辩称已偿还72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姜有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敏人民币8000元,及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姜有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有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