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3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厦门梵之华木业有限公司、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梵之华木业有限公司,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梵之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和宁路67号之三。法定代表人:叶玲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礼,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304、305、3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3732-0。法定代表人:刘晓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厦门梵之华木业有限公司与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闽D×××××车辆,未发现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梵之华木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梵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37287.8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