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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侯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侯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10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中路16号3幢3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警,男,系单位职员。被告:侯军,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