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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系谢某甲父亲),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某甲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抚养费4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某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谢某甲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