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安英、李忠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安英,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忠,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1执78号申请人刘安英与被执行人李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隆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忠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桂1031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忠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