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光旭与蒲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旭,蒲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366号原告:吴光旭被告:蒲廷富原告吴光旭诉被告蒲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光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廷富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光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蒲廷富立即偿还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蒲廷富于2015年11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蒲廷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蒲廷富于2015年11月26日向原告吴光旭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蒲廷富给原告吴光旭书立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吴光旭催收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吴光旭提供的被告蒲廷富书立的借据能够充分证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吴光旭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蒲廷富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在原告吴光旭处的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蒲廷富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华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冉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