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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72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某、王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72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为旗审判长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