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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钟汉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汉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516号原告:钟汉彬,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区。法定代表人:莫志佳,总经理。原告钟汉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钟汉彬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汉彬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73.8元,由原告钟汉彬负担。审判员  曹国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俊楷 来自